近日,工信部、国资委发布了《关于2017年推进电信基础设施共建共享的实施意见》(工信部联通信 [2017]92号)的文件,简称[2017]92号文。文中提出“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之外的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等有关建设主体纳入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进一步完善共建共享协调机制。”
这是三方铁塔公司,即民营铁塔公司,第一次有了“共建共享”的正式名分。民营铁塔从共建共享的“局外人”到“参与者”,此次发文意义重大。
一、民营铁塔的发展现状
截止目前,全国民营铁塔公司已超过200余家,共拥有铁塔总数2.3万余座。
其中规模最大的是国动,拥有铁塔共计超过1万座,并在全国大部分的省市设立了分公司和办事处。其余民营铁塔大都为地方性公司,规模和经营范围较小。
二、民营铁塔崛起的时机
纵观通信行业历史,国内由独立第三方进行通信铁塔建设与租赁的模式早在2009年已有民营铁塔公司进行了尝试。但民营铁塔真正快速发展时机反而是在中国铁塔成立之后。
1)中国铁塔成立初期,大规模快速建设能力、疑难站攻坚能力不足。
工信部早在[2014]586文中就明确规定“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再自建铁塔等基站配套设施、重点场所室分”,成立初期的中国铁塔短时间需要承接三家运营商的大量需求,自身建设能力的欠缺导致大量需求无法按时交付,运营商背负考核压力而不得不选择第三方铁塔公司。
运营商多年来的疑难站点,如协调费用高、居民阻挠、特殊场景无法施工等原因,采用正规途径仍无进展。而民营铁塔则可采用更加灵活、非寻常途径来满足运营商需求。
去年,有运营商省市级公司就开展过疑难站点公开招标工作。
2)运营商出于竞争需要扶持民营铁塔公司。
运营商希望通过市场竞争倒逼其提升质量,降低价格。
2016年,南方某运营商将本年需求的30%直接交与民营铁塔公司建设,并首次提出了“希望引入竞争,大力扶持民营铁塔公司”的观点。虽后经中国铁塔与运营商双方总部协调,后续全量需求交给铁塔公司建设,但交给民营铁塔建设的需求已无法撤回。
而民营铁塔公司为了同中国铁塔竞争,与运营商签订合同中明确“参照铁塔公司定价”并给予优惠折扣,或者根据需求阶梯定价,即给予需求越多,折扣越多的形式,逐渐形成了对中国铁塔的价格优势。
3)民营铁塔可以满足运营商排他性独家需求。
同样是南方某运营商,近年来租用的民营铁塔价格更高,基站质量反而劣于中国铁塔,可依然将需求交与民营铁塔建设。究其原因,关键在于民营铁塔可以与其签订排他协议,即租赁铁塔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提供给其他运营商使用。
然而,根据工信部多次明文规定,“对基础电信企业经查明的以下行为进行严肃处理”,就包括“进行电信基础设施建设(包括租用)时与第三方签订排他性协议”。中国铁塔肯定不会给三家运营商提供独家需求租赁服务。某些成本充足的运营商,不得不采取寻求民营铁塔建设独家使用,通过这样的特殊渠道,从而保持其网络长期领先优势。
三、“92号文”对民营铁塔与国营铁塔公司的影响
1)再次明确了中国铁塔统筹需求的模式。
明确“电信企业原则上不得自建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重点场所室分”,并由中国铁塔“加强规划衔接,充分统筹基础电信企业的上述设施建设需求。”从而再一次明确了国营铁塔公司的主导地位。
2)规范三方铁塔即民营铁塔公司。
一方面逐步将第三方铁塔纳入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另一方面也要求中国铁塔“对不具备承接能力或者无法按约定交付的建设需求,应按相关协议规定时限反馈基础电信企业。”从而为民营铁塔公司合法承接运营商需求提供了明确的途径。
3)再一次明确共建共享的重要性。
文件中明确规定,“铁塔公司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拟承接仅一家基础电信企业铁塔建设需求的,应参照共建共享程序书面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并将相关情况报送相应共建共享协调机构”。
同时再次明确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即“擅自新建铁塔、机房等基站配套设施,以及公共交通类和建筑楼宇类重点场所的室内分布系统”和“未确认铁塔公司或其他独立铁塔运营企业是否将需求信息书面告知其他基础电信企业的情况下,擅自独立租用铁塔等基础配套设施”,出现上述行为之一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或省(区、市)通信管理局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可建议其上级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予以撤职或免职处分”。
值得一提的是,自中国铁塔成立以来,工信部已连续发布了三份关于中国铁塔统筹共建共享的指导性文件,分别为[2014]586号、 [2016]142号、[2017]92号文。
由此可见,不论是中国铁塔还是民营铁塔公司,共建共享均为其经营的红线。同时工信部也似乎在有意敲打某些运营商,不要用小聪明来试图挑战共建共享的政策大方向。
“共建共享”是原则,国营和民营铁塔在原则面前一视同仁。而铁塔模式也或将进入国营VS民营的正式公开竞争时代,最终结果如何,值得我们期待。